二00四年七月二十二日
东工商字〔2004〕102 号
第一条 为提高行政效能,有效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及时预防和纠正行政执法中的违法行为,切实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建立统一、规范、高效、透明、公正、廉洁的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工商局、县工商局、分局监察机构负责对本级机关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等行政行为实施内部监督和责任追究。
第三条 行政行为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依据《行政许可法》制定的各项制度、行政提速的有关规定、行政许可决定、监
督检查记录、行政处罚决定、对外公示或者供公众查阅的情况。
(二)工作人员按照法定职责办理行政许可的情况。
(三)工作人员按照法定职责实施监督检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活动的情况。
(四)工作人员依法定职责应当作出的其它行政行为。
第四条 建立行政行为监督约束机制。
(一)建立社会举报制度。
1、鼓励社会各界对工商行政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对不依法办理行政许可、不依法履行
监督检查职责的行为进行举报。
2、在实施行政许可和履行监管职能的重点办事窗口,设置群众投诉箱和举报电话,方便群众监督。
3、举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经查属实的,实行奖励制度。举报人是工商系统内部人员的,给予500元奖励,举报人是工商系统以外人员的,给予1000元奖励。奖金由责任人承担。
4、采取严格保密措施,切实维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举报奖励落实到位。
(二)建立定期走访座谈制度。
1、本局监察机构负责组织工商服务窗口对本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对外服务相对人的走
访和座谈工作。
2、服务相对人包括社会各界人士,走访的重点是外来投资企业,座谈的重点是外来投
资者、招商引资项目引荐人、各单位招商办主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3、每季度纪检监察机构组织一次走访和座谈活动,面对面征求社会各界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监督检查、服务经济发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了解企业发展情况,针对企业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立足职能帮助解决。
4、针对社会各界反映的情况和问题,由监察机构和相关服务窗口负责落实,提出整改措施,在下一季度的走访和座谈中,及时将整改结果反馈企业和有关人员,直至满意为止。 (三)建立行政行为公示公开制度。
1、按照《行政许可法》公开、便民的原则,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采取多种形式,通过公示栏、电子触摸屏、滚动屏及红盾信息网等多种渠道,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监督检查情况随时面向社会进行公布,提高工作透明度。
2、审批大厅设立工商事务公示栏。公示的内容包括:(1)《企业登记程序规定》规定的
企业登记事项、登记依据、登记条件、登记程序及期限、提交申请材料目录、登记收费标准
及依据、申请格式示范文本等七项内容;(2)对企业登记申请是否受理、准予登记的审查
结果;(3)企业年检、案件处理情况。(4)其他需要公示的内容。
3、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监督检查中的重大事项、典型案例以及社会影响面大、群众普遍关注的问题,要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承诺,接受社会监督。
(四)建立内部工作监督检查制度。
1、分管领导、业务部门负责人对本业务口实施行政行为负有指导、监督责任。
2、加强对行政行为的内部监督。启用内部企业登记工作流程,按照“审查受理、登记决定、发照、公示、案卷归档”五个环节在局内部运转,分管领导要对行政许可档案以及监督检查记录定期进行抽查,有效地预防违法违规问题的发生。
3、对登记监管中遇到的各种问题要逐级上报。企业登记中遇到的各种问题登记人员可直接向分管领导汇报请示,分管领导要及时召集有关人员或登记审查领导小组进行集体研究解决。
(五)建立说情问责制度。
1、各级工商管理机关要积极创造依法行政、廉洁勤政的工作环境,坚决抵制请送、说情等不正之风,排除干扰,秉公办事。
2、各级业务窗口和工作人员要建立“说情”台帐。凡是干扰依法行政的问题,不论系统内部还是系统外部,实施行政行为的机构和有关工作人员均要记录在案,定期公示;对以各种名义说情批条的,要及时记录存档,备查。
3、对企业登记、年检、办案等依法行政工作不符合法定条件,属系统内部人员说情的,
一经核实,对说情人员罚款500元,并通报批评;属系统外部人员说情的,在办事大厅予以公示。
第五条 行政执法实施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行为和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下列情形:
(一)对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和监督检查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
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未能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
(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七)随意使用行政处罚裁量权的。
第六条 行政许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规定实施行政许可,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一)违法擅自设定行政许可的;
(二)对登记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
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三)对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
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四)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行为的;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在履行职责时徇私舞弊行为的;
(六)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牟取其他利益行为的;
(七)实施行政许可,要求申请人购买指定商品、接受有偿服务的;
(八)实施行政许可中,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九)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
第七条 建立执法责任追究机制。
(一)建立行政执法岗位负责制,实行“谁首办谁负责,谁审查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
工作人员按照岗位设置和职责分工,在授权的范围内履行各自职责。
(二)行政执法中,出现第五条、第六条列举的十六种情形之一的,由纪检监察机构责令改正,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理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实行违法违规责任追究制。行政执法中,凡是违反《行政许可法》和有关法律规章规定,不认真履行职责,出现第五条、第六条列举的十六种情形之一而未构成犯罪的,出现一次,全系统通报批评;出现两次,对直接责任人批评教育并罚款500元;出现三次,调离工作岗位,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造成不良社会后果的,给予降级、撤职直至开除处分。是党员的,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04年7月23日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