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办理、复核卫生许可证程序 (1)受理、审核、发证 ①申请单位到市卫生防疫站卫生监督科查询办理(年审)卫生许可证所需材料; ②申请单位备齐所需材料后,到市卫生防疫站卫生监督科申请办理,卫生监督科根据申请单位所提交的申请,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是否受理; ③市卫生防疫站卫生监督科受理后,及时通知有关职能科室,由有关职能科室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对申请单位进行资料及现场审查; ④现场审查合格者,职能科室写出同意发证审查意见; ⑤市卫生防疫站卫生监督科根据职能科室审查意见和有关材料,报市卫生局审批后办证。 (2)办理、复核卫生许可证需提交的材料 ①单位负责人(法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1份 ②从业人员有效的健康培训合格证明; ③操作间平面布局图1份(餐饮单位),经营场所平面布局图1份(批发零售单位),加工场所平面图、生产加工流程图、产品配方1份(生产加工单位); ④卫生许可证申请书2份; ⑤食品卫生管理制度。 (3)许可证的复核需提交材料 ①从业人员有效的健康培训合格证明; ②卫生许可证复核申请书; ③原卫生行政许可证副本。 2、卫生许可证的变更、补证、注销 (1)变更 持证相对人需改变所持有的卫生许可证中有关项目时,需提出相应的申请,卫生监督机构经核实,不属于变更的项目需重新申请发证。属于变更的项目,应当提供变更所需的材料(原卫生许可证正本、副本,原负责人和现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变更申请书),经审查作出卫生行政许可证变更的决定。 (2)补证 遗失卫生行政许可证的,应当及时登报声明,然后向原发证的单位具函说明,提供申请所需的材料(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补证申请书),尽量多提供证明资料(包括原卫生许可证正本、副本未遗失的部分),申请补发。 (3)注销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原发证机关可注销其卫生行政许可证: ①持证单位主动提出注销申请的; ②逾期未申请办理复验换证的; ③复验换证时不符合卫生要求且逾期未按卫生监督机构要求改进或改进后仍 不符合卫生要求的; ④自行歇业或停止营业六个月以上的; ⑤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的; ⑥因其他原因需终止卫生行政许可项目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