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广告监管内容 (一)广告经营者资质标准的管理 (二)各类广告发布标准的管理 (三)广告主的管理 (四)广告内容审查管理 (五)广告经营行为的管理 (六)户外广告、固定式印刷品广告的管理 (七)其他广告活动的管理 (八)查处广告违法行为 二、广告经营活动监督管理 (一)广告市场经营主体资格管理 广告经营资格管理,是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对即将进入广告经营市场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法律和法规规定,审核其广告经营资质条件,确认其经营资格的行政行为。 国家对广告市场经营主体制定了广告经营资质标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对申请从事广告业务的单位或个人审查其资质条件,办理《广告经营许可证》或《营业执照》。 广告经营资格审批程序: (二)广告经营资格检查 广告监督管理机关依法定期对广告经营单位进行检验,确认其继续经营广告业务资格的管理制度。一是按《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资质标准及广告经营范围核定用语规范》要求,检查广告经营单位的实质资质条件,强化对广告经营主体资格的管理,从根本上保证广告市场竞争和交易行为的公平、规范;二是监督广告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广告经营管理制度;三是通过广告经营资格检查,了解掌握广告经营单位的基本状况,加强广告市场监控,查处非法广告经营行为。 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对通过广告经营资格检查的广告经营单位,在《广告经营资格检查表》上签署通过意见,并在其《广告经营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广告经营资格检查标识后,广告经营单位继续取得经营广告业务的资格。 三、特殊形式广告登记管理 (一)户外广告 户外广告,是报纸、期刊、广播、电视等大众传媒以外又一重要媒介形式。凡是能在露天或公共场所通过广告表现形式进行诉求达到促销目的的媒体物质均可称户外广告。 户外广告登记申请,应当在广告发布30日前提出,经过审查,凡符合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户外广告登记证》。 (二)印刷品广告 印刷品广告,是指广告主自行或者委托广告经营者利用单页、招贴、宣传册等形式发布,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一般形式印刷品广告,以及广告经营者利用有固定名称、规格、样式的广告专集发布介绍他人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 印刷品广告必须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印刷品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印刷品广告,不得含有新闻报道等其他非广告信息内容。发布印刷品广告,不得妨碍公共秩序、社会生产及人民生活。在法律、法规及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禁止发布印刷品广告的场所或者区域不得发布印刷品广告。 广告主自行发布一般形式印刷品广告,应当标明广告主的名称、地址;广告主委托广告经营者设计、制作、发布一般形式印刷品广告,应当同时标明广告经营者的名称、地址。 广告经营者发布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应当向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申请,经核准领取《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证》后,方可发布。 广告经营者应当在每期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首页顶部位置标明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名称、广告经营者名称和地址、登记证号、期数、发布时间、统一标志“DM”。 凡发布于商场、药店、医疗服务机构、娱乐场所以及其他公共场所的印刷品广告,广告主、广告经营者要征得上述场所管理者的同意。上述场所的管理者应当对属于自己管辖区域内散发、摆放和张贴的印刷品广告负责管理,对有违反广告法规规定的印刷品广告应当拒绝其发布。印刷品广告的印制企业应当遵守有关规定,不得印制含有违法内容的印刷品广告。 (三)张贴广告 个体工商户、城乡居民个人张贴各类招贴广告,应当在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专门设置的公共广告栏内张贴,并到设置地工商行政管理所办理简易登记手续。 四、广告违法行为的行政法律责任 广告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责任改正 (二)停止发布广告 (三)公开更正 (四)没收广告费用或没收非法所得 (五)罚款 《广告法》规定对违法当事人的罚款幅度为“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 (六)停止广告业务 (七)停业整顿 (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广告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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