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商标使用管理
一、注册商标管理
(一)注册商标管理规定
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自行转让注册商标,责令商标注册人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报请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二)注册商标的撤销和注销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注册商标,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
商标注册人可以申请注销其注册商标或者注销其商标在部分指定商品上的注册,该注册商标专用权或者该注册商标专用权在该部分指定商品上的效力自商标局收到其注销申请之日起终止。
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自死亡或者终止之日起1年期满,该注册商标没有办理移转手续的,任何人都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注销该注册商标。
注册商标被撤销或者被注销的,原《商标注册证》作废;撤销该商标在部分指定商品上的注册的,或者商标注册人申请注销其商标在部分指定商品上的注册的,由商标局在原《商标注册证》上加注发还,或者重新核发《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注册商标被撤销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自撤销或注销之日起一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
(三)商标注册须保证其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保证商品质量,一是要求商标注册人和被许可使用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时,必须保证其产品质量;二是要求商标注册人在依法办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后,必须监督被许可人的商品质量。对使用注册商标,其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分别不同情况,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或者处以非法经营额20%以下或非法获利2倍以下罚款,或者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四)注册商标有权标明注册标记
商标注册标记是指与注册商标一起使用的,用来说明该商标已经注册的标记。使用注册商标时,可标明“注册商标”字样,或者使用注册标记。注册标记包括○注○R。注册标记应当置于商标的右下角或右上角。标注注册标记是注册商标所有人的权力,权力人可以标注,也可以不标注。
二、未注册商标管理
对使用未注册商标的禁止性规定:
(一)不得冒充注册商标
冒充注册商标是指商标使用人在未经商标主管机关核准注册的商标上标明“注册商标”字样或加注注册标记的行为。对冒充注册商标的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或者处以非法经营额20%以下或非法获利2倍以下罚款。
(二)不得违反《商标法》禁用条款
对违反《商标法》禁用条款的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或者处以非法经营额20%以下或非法获利2倍以下罚款。
(三)不得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
对违反者可根据《商标法》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或者处以非法经营额20%以下或非法获利2倍以下罚款,也可依据《产品质量法》进行处理。
(四)不得侵犯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对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将依法受到严厉的行政处罚。其中构成犯罪的,除承担赔偿责任外,还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商标印制管理
(一)商标印制管理内容
1、商标印制资格
(1)必须是合法登记的企业。《印刷业管理条例》规定,设立印刷企业,必须向新闻出版部门、公安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的,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和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持两证向工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
个人不得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只可以从事其它印刷品(如票证、名片等)印刷经营活动。
(2)商标印制单位必须取得省级新闻出版部门的印刷经营许可证和公安部门的特种行业许可证;商标印制的前置条件;国家对注册商标标识的印制另有规定的,印刷企业还应当遵守其规定。
2、印制单位应建立的制度
(1)业务审查制度。
①查验委托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等有关证明文件;
②所承印的商标样稿应当与《商标注册证》上的商标图样相同;
③印制未注册商标的,不得违反《商标法》禁用条款,不得加注注册标记;
④被许可人印制商标的,应有明确的授权书或出示其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文件中含有许可人允许其印制商标的内容;其商标标识样稿应当标明被许可人的企业名称和地址。印制单位对上述内容必须认真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不得承印。
(2)登记制度。为便于管理,商标印制单位要将委托人的名称、地址,证明文件的名称、内容、颁发机关、承印商标的数量等内容登记造册,与委托人提供的商标样稿、有关证明文件、印好的商标标识样品一并粘贴在登记册上。
(3)商标标识出入库制度。对印制好的商标标识要加强保管,防止丢失。出入库时,仓库保管人要清点数量,登记台帐 。
(4)残次品销毁制度。对产生的残次商标标识,应按照实际数量进行登记,并由印制单位统一销毁。
(5)存档制度。每个商标设一个商标印制档案袋,将委托人提供的证明文件,商标样稿和印制的商标标识样品装入档案袋保存2年,以备查验。
3、对商标印制违法行为的处理
商标印制单位在承印商标标识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①不得印制假冒、侵权、伪造的商标标识;
②不得印制冒充注册商标的商标标识;
③不得印制有《商标法》禁用条款内容的商标标识;
④不得印制擅自改变了的商标标识;
⑤接受被许可人委托印制商标的,不得印制没有标明被许可人的企业名称和地址的商标标识;
⑥其他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印制商标行为。
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非商标印制单位,不准从事商标印制业务,否则构成非法印制。
对于以上违法印制商标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按照《印刷业管理条例》和《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如:《印刷业管理条例》规定: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违反国家有关注册商标印刷管理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节〓注册商标专用权保护
一、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范围
《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二、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
(一)表现形式
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及实施条例的规定,商标侵权行为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
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这一侵权行为包括四种情况:(1)擅自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这是假冒注册商标行为;(2)擅自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3)擅自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的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4)擅自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的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
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根据新修订的《商标法》,当事人只要客观上实施了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即构成商标侵权。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伪造是指在商标注册人不知道、也未授权的情况下,通过抄袭模仿方式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擅自制造一般是指与商标注册人存在商标许可关系或者委托印制关系等情况的人,在该商标注册人授权以外制造其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
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即“反向假冒”
反向假冒是指未经注册人许可而改、换他人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投入市场,以使消费者对产品、服务来源,对生产者、提供者产生误认的行为。
5、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
6、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
7、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二)侵权行为认定
认定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一般应把握以下几点:
1、遵循保护注册商标的原则
商标一经注册,其商标专用权就应受到保护,即使是注册不当的商标,在未被撤销之前也应如此。
2、准确判定近似商标和类似商品
判定近似商标时要以核准注册的商标为准,而不是以商标注册人实际使用的商标为准;以普通消费者的一般注意力为主观标准,而不是以专业人员的特别注意力为主观标准。判定类似商品时一般以《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为准,但不能将其作为唯一的依据,要结合实际进行判断,判断的标准是是否会造成混淆,混淆与否要依普通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的客观认识进行综合判断。
3、正确认定“反向假冒”
“反向假冒”认定的要点:一是其行为未经商标注册人同 意;二是更换了注册商标;三是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用别人的商品亮自己的牌子。
4、商标注册人的违法使用不影响对商标侵权定性。
5、不以商品质量的优劣作为判定是否构成商标侵权的标准。
6、正确区分商标侵权与其他违法行为一是要区分商标侵权与一般违法行为;二是要在商标侵权中弄清商标侵权和假冒商标的区别。
7、合理界定善意使用行为
善意使用(如在说明书中正常的表述并有合理解释的)是构不成侵权的,在办案中要根据实际情况,正确区分是商标侵权还是善意使用行为。
8、综合衡量其他因素进行侵权认定
其它因素包括商标的知名度、显著性、具体使用方式及商品零部件与整体的关系等。如:知名度越高,一般受保护的范围就越宽。
9、依照法律和我国承担的国际义务的有关规定保护驰名商标、地理标志等。
如驰名商标即使没在我国注册,也受到一定程度的保护。
(三)侵权行为行政责任
1、行政处罚的机关和处罚手段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尚未构成犯罪,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立案查处。经调查,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依法进行以下处罚:
(1)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2)没收、销毁侵权商品。
(3)没收、销毁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
(4)处以罚款。罚款数额为非法经营额3倍以下,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
2、行政处罚机关的职权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1)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有关的情况;
(2)查阅、复制当事人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帐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3)对当事人涉嫌从事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4)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的商标侵权案件,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节〓驰名商标与著名商标保护
一、驰名商标的认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和《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负责驰名商标的认定工作。
二、驰名商标的保护措施
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对使用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有关当事人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使用。当事人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交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证据材料。经商标局 法认定为驰名商标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侵权人停止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使用该驰名商标的行为,收缴、销毁其商标标识;商标标识与商品难以分离的,一并收缴、销毁。
商标所有人认为他人将其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可能欺骗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可以向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撤销该企业名称登记。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应当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