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查处合同违法行为 合同违法行为,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依法应受行政处罚的行为。 合同违法行为的种类: (一)合同欺诈行为 1、伪造合同,虚构货源、质量标准或者合同标的物。 2、虚构合同主体,盗用、冒用其他组织或者其他人名义签订合同。 3、故意交付部分货物(货款)骗取对方全部货款(贷物),或者骗取货款(货物)拒不交付货物(货款)。 4、定作方无正当理由终止履行合同,不退还所收定金、质量保证金、履约保证金、预付款、材料款等费用,或者拒不支付加工费。 5、利用虚假广告和信息诱人签订合同,骗取中介费、立项费、培训费、质量保证金等费用。 (二)利用合同进行的危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 1、采取贿赂、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履行合同,侵占国家财产。 2、利用合同低价折股、无偿、低价转让国家财产。 3、利用合同倒卖国家禁止或者限制流通物品;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国家订货合同。 4、利用合同恶意串通侵占国家财产,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 5、利用发包、分包、转包等合同牟取非法利益。 (三)其他合同违法行为 1、违反《拍卖法》的规定,利用拍卖公告或者其他方法,对拍卖标的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其他拍卖企业的商业信誉;拍卖国家禁卖物品或财产权利;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恶意串通行为,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 2、违反《担保法》的规定,以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动产抵押物登记。 3、违反《招投标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投标人相互之间,恶意串通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 4、违反合同示范文本管理规定,擅自制定、印制、销售合同示范文本。 5、利用合同格式条款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 6、非法为他人提供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文本、证件和银行帐号等其他便利条件的。 7、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份、性能、生产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二、合同示范文本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加强合同示范文本管理工作,一是规范合同示范文本的制定、印制;二是做好合同示范文本的发放工作,方便当事人领取;三是指导企业使用合同示范文本,规范合同签约行为;四是广泛宣传、教育,积极引导企业及其他当事人采用国家统一制定和印制的合同示范文本。 三、合同争议行政调解 合同争议行政调解,是指第三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主持的合同争议调解。程序如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