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概述
特定减免税是根据国家政治、经济政策的需要,对特定地区、特定企业或者特定用途的进出口货物,按照国务院制定的税收政策规定实行的减免税。一般由国务院作出原则性的规定后,由海关总署根据国务院的规定单独或会同其他中央主管部门制定出具体的实施办法并加以贯彻执行。
凡是特定减免税进出口货物,申请单位都必须在货物进出口前,按规定的程序到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对符合减免税规定的,发给《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口岸海关凭以减免税放行,否则照章征税。
工作流程
(一)减免税项目备案
对下列需要进行减免税资格审查或减免税额度核定的项目,有关单位在向海关申请减免关税和进口环节税之前,必须向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项目备案手续:保税区(307)、科教用品(401)、技术改造(403)、重大项目(406)、基础设施(412)、中外合资(601)、中外合作(602)、外资企业(603)、贷款(609)、鼓励项目(789)、自有资金(799)。
对上述项目,申请单位须事先填写《减免税项目备案申请表》,交由预录入公司将有关数据录入《减免税管理系统》中,并打印出一份标准的《减免税项目备案申请表》。申请单位应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将手填和打印的《减免税项目备案申请表》连同下列有关单证一并交海关初审人员:
1、外商投资企业
(1)海关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资产登记手册》
(2)《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正本)
(限于1998年1月1日以后成立及在此以后增资的企业)
(3)外经贸部门核发的外商或港澳台侨胞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4) 经贸部门对可研报告、合同或章程的批复(正本)
(5)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6) 独资企业提供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企业章程;合资合作企业提供合资合作合同及企业的章程(复印件)
(7) 验资报告(正本)
(8) 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单证
2、 国内投资项目
(1) 《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正本)
(结转项目提供 “技术改造项目确认登记证明”正本)
(2) 企业的营业执照或企业法人登记证明(复印件)
(3)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复印件)
(4) 有关部门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正本)
(5) 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单证
3 、 贷款项目
(1) 《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正本)
(结转项目提供 “贷款证明书”正本)
(2)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复印件)
(3) 有关部门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正本)
(4)企业的营业执照或企业法人登记证明(复印件)
(5) 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单证
4、 远洋渔业
(1) 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 农业部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3) 远洋渔船登记表
(4) 企业法人的印章印模
(5) 农业部批准从事远洋捕捞生产的有效批件
(6) 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单证
5、自有资金项目
(1)《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设备更新技术及配件证明》或《技术改造确认登记证明》(正本)
(2) 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 外经贸部门核发的外商(或港澳台侨胞)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4) 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单证
6 、 科教用品
(1) 海关核发的《科研教学单位免税进口物品登记手册》
(2) 有关部门关于批准成立科研教学单位的文件(正本)
(3) 科研教学单位的法人登记证明(复印件)
(4) 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单证。
海关工作人员根据有关规定经初审、复审、终审三个环节,完成减免税项目备案工作。
(二)征免税证明申请
申请单位须事先填写《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申请表》,交由预录入公司将有关数据录入《减免税管理系统》中,并打印出一份标准的《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申请表》,将手填和打印的《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申请表》连同进出口发票、合同以及海关认为必要的其它单证资料(如装箱单、说明书等)向海关办理征免税证明申请手续。
海关工作人员根据有关规定经初审、复审、终审三个环节,打印签发《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
申请免税进口船舶和改装的以及列名不具体的特种车辆,需报总署审批。
主要特定减免税政策简介
(一)外商投资项目
1、1998年1月1日之后批准成立或增资、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限制乙类并转让技术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以及按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数量合理的配套件、备件,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准予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2、1996年4月1日至1997年12月31日期间批准成立或增资的外商投资项目,除不受“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限制乙类并转让技术”限制、不需提供《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外,免税范围与上述外商投资项目相同。
3、1996年3月31日以前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仍延用1996年3月31日前的税收政策,即:在原投资总额内进口的机器设备、零部件和建厂[ 场 ]以及安装、加固机器所需材料,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汽车和20种不予免税的商品除外),直至进口完毕。
4、外商投资企业利用“自有资金”技术改造减免税:对已设立的鼓励类和限制乙类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研究开发中心、先进技术型和产品出口型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五类企业)技术改造,在原批准的生产经营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可按《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的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具体要求为:其资金来源应是五类企业投资总额以外的自有资金(具体是指企业储备基金、发展基金、折旧和税后利润);其进口商品用途应是在原批准的生产经营范围内,对本企业原有设备更新(不包括成套设备和生产线)或维修;其免税进口商品范围是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设备(即不属于《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的商品),以及与上述设备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包括随设备进口或单独进口的)。
利用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加工贸易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设备,比照1998年1月1 日以后的外商投资项目的免税范围执行。
(二)内资项目
内资项目包括国内投资技术改造项目和基本建设项目。
1、1998年1月1日后批准、符合《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的国内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2、1996年4月1日至1997年12月31日期间批准的国内投资项目,除不受“符合《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限制、不需提供《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外,免税范围与上述内资项目相同。
3、1996年3月31日以前经国务院批准的实行减半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基本建设项目,按98年1月1日后批准的内资项目免税范围办理。
4、1996年3月31日以前批准的技改项目,从1998年1月1日起按照原批准的减免税范围,免征关税和增值税。
(三)其他主要项目
1、科教用品
科学研究机构和学校,不以营利为目的,在合理数量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直接用于科学研究或者教学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科研机构指:A、国务院部,委、直属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属专门从事科研开发的机构;B、国家教委承认学历的大专以上全日制高等院校;C、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其他科研开发机构和学校。免税范围为:A、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用的分析、测量、检查、计量、观测、发生信号的仪器、仪表及其附件;B、为科学研究和教学提供必要条件的实验室设备(不包括中试设备);C、计算机工作站、小型、中型、大型计算机和可编程序控制器;D、在海关监管期内用于维修依照本规定已免税进口的仪器、仪表和设备或者用于改进、扩充该仪器、仪表和设备的功能而单独进口的,金额不超过整机价值 10%的专用零部件及配件;E、各种载体形式的图书、报刊、讲稿、计算机软件;F、标本、模型;G、教学用幻灯片;H、化学、生化和医疗实验用材料;I、实验用动物;J、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用的医疗仪器及其附件(限于医药类院校、专业和医药类科学研究机构);K、优良品种植物及种子(限于农林类院校、专业和农林类科学研究机构);L、专业级乐器和音像资料(限于艺术类院校、专业和艺术类科学研究机构);M、特殊需要的体育器材(限于体育类院校、专业和体育类科学研究机构);N、教练飞机(限于飞行类院校);O、教学实验船舶所用关键设备(限于航运类院校);P、科学研究用的非汽油、柴油动力样车(限于院校的汽车专业)。
企业(集团)技术中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和国家重点试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经有关部门核定,在“十五”期间进口上述物品比照此规定执行。
2、残疾人
进口下列物品,由纳税人直接在主管地海关办理免税手续:A、肢残者用的支辅具,假肢及其零部件,假眼,假鼻,内脏托带,矫形器,矫形鞋,非机动助行器,代步工具(不包括汽车、摩托车),生活自助具,特殊卫生用品;B、视力残疾者用的盲杖,导盲镜,助视器,盲人阅读器;C、语言、听力残疾者用的语言训练器;D、智力残疾者用的行为训练器,生活能力训练用品。
民政部直属企事业单位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所属福利机构、假肢厂和荣誉军人康复医院(包括各类革命伤残军人休养院、荣军医院和荣军康复医院)以及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直属事业单位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残疾人联合会(残疾人福利基金会)所属福利机构和康复机构,进口下列国内不能生产的残疾人专用品,按隶属关系经民政部或者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批准,并报海关总署审核后,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A、残疾人康复及专用设备,包括床旁监护设备、中心监护设备、生化分析议和超声诊断仪;B、残疾人特殊教育设备和职业教育设备;C、残疾人职业能力评估测试设备;D、残疾人专用劳动设备和劳动保护设备;E、残疾人文体活动专用设备;F、假肢专用生产、装配、检测设备,包括假肢专用铣磨机、假肢专用真空成型机、假肢专用平板加热器和假肢综合检测仪;G、听力残疾者用的助听器。
3、远洋渔业
我国远洋渔业企业在公海或按照有关协议规定,在国外海域捕获并运回国内销售的自捕水产品(及其加工制品),视同国内产品不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海关负责远洋渔业企业自捕水产品运回国内的原产地认定,农业部协助对远洋渔业企业运回自捕水产品进行监督管理。远洋渔业企业必须经农业部批准,获得“农业部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方能享受国家上述政策。农业部将获得“农业部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的企业名单、远洋渔业企业生产区域、船名船号和主要捕捞品种等情况送海关总署备案,并由海关总署通知有关直属海关。
4、国批减免
(1)种源:经国务院批准,为支持引进和推广良种,加强物种资源保护,丰富我国动植物资源,发展优质、高产、高效的农、林业,对在2001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非盈利性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以下简称“种源”)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免税进口种源的品种、数量每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每年进口种源计划经国务院批准后下达。
(2)饲料:经国务院批准,对部分饲料继续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饲料用鱼粉的13种商品,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紫苜蓿粗粉及团粒和芜菁甘蓝、饲料甜菜等其他植物饲料,自2001年8月1日起执行。进口单位应于货物进口前,向进口地海关申请办理免税手续。
(3)化肥:经国务院批准,自2001年1月1日起,对国家计划内安排进口的钾肥、复合肥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享受免征进口增值税的化肥品种严格限定在下列范围:肥料用硝酸钾,氯化钾,硫酸钾,含氮、磷、钾三种肥效元素的矿物肥料或化学肥料,含磷、钾两种肥效的矿物肥料或化学肥料。
5、保税区
从境外进入保税区的货物,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收,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规定办理:A、区内生产性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需的机器、设备和其他基建物资,予以免税;B、区内企业自用的生产、管理设备和自用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及其所需的维修零配件,生产用燃料,建设生产厂房、仓储设施所需的物资、设备,予以免税;C、保税区行政管理机构自用合理数据的管理设备和办公用品及其所需的维修零配件,予以免税。
6、扶贫、慈善性捐赠
自2001年1月15日起,对境外捐赠人无偿向受赠人捐赠的直接用于扶贫、慈善事业的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受赠人必须是经国务院主管部门依法批准成立的,以人道救助和发展扶贫、慈善事业为宗旨的社会团体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免税物资限于:A、新的衣服、被褥、鞋帽、帐篷、手套、睡袋、毛毯及其他维持基本生活的必需用品等;B、食品类及饮用品(调味品、水产品、水果、饮料、烟酒等除外);C、医疗类包括直接用于治疗特困患者疾病或贫困地区治疗地方病及基本医疗卫生、公共环境卫生所需的基本医疗药品、基本医疗器械、医疗书籍和资料;D、直接用于公共图书馆、公共博物馆、中等专科学校、高中(包括职业高中)、初中、小学、幼儿园教育的教学仪器、教材、图书、资料和一般学习用品;E、直接用于环境保护的专用仪器;F、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直接用于扶贫、慈善事业的物资。上述物资不包括国家明令停止减免进口税收的二十种商品、汽车、生产性设备、生产性原材料及半成品等。捐赠物资应为新品,在捐赠物资内不得夹带有害环境、公共卫生和社会道德及政治渗透等违禁物品。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等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