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黄入河许可(责任科室:河道处)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修订)》、《东营市河道管理暂行办法》。 (2)范围:所称引黄入河是指引黄入河和利用河道蓄水。 (3)引黄入河的单位或个人,须向所占用的河道管理所提出申请,经河道管理所初审后,向市河道管理处提出申请。申请单位和个人一并提供以下资料: A、申请书; B、所依据的文件; C、引黄入河占用河道部分的初步方案; D、引黄入河对河道淤积程度估算和拟采取的防护、补救措施。 经审查同意的,发给审查批准意见书,并报市水利局备案。不同意或要求就有关问题进一步修改补充后再进行审查的,应在批复中说明理由和依据。 引黄入河造成河道淤积的,由责任者负责清淤或承担清淤费用。 (4)时限:在接到申请5个工作日内将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5)责任人:魏星明 谭成德 3、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报建和主体工程开工审批(该事项分两步进行审批,责任科室:局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办公室) (1)依据: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办法》和《山东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办法》、《山东省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2)范围:凡在东营市境内兴建的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实行报建制度。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是指由省投资(含中央补助投资)、省(中央)和地方合资、企事业单位独资、合资、利用外资以及其它方式兴建的防洪、除涝、灌溉、水力发电、供水、围垦等各类水利工程(含配套和附属工程),包括新建、续建、改建、加固、修复等工程。 工程规模划分按照《水利水电枢纽工程等级划分及设计标准》执行。 (3)程序: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或其它项目责任主体(以下简称项目法人)在项目初步设计批准后,进行施工准备之前,必须到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报建。报建前,项目法人应先将报建申请及有关材料报送项目主管部门进行审查,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后,方可进行报建。 工程项目报建应具备以下条件: A、初步设计已获批准; B、项目法人实体已经组建; C、项目已列入省或地方水利建设投资计划,筹资方案已经确定,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D、有关土地使用权已获批准。 工程报建时,项目法人需上报《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申请书》一式三份,并交验下列材料: A、工程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 B、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 C、初步设计批准文件; D、项目法人成立的批准文件; E、投资方案协议书; F、有关土地使用权的批准文件; G、施工准备阶段建设内容和工作计划报告; H、项目法人组织结构和主要人员情况表。 工程项目主管部门应对项目法人的报建材料进行认真核查,并且签署明确意见后方可上报。项目报建批准后,项目法人应及时向项目主管部门备案。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投资、建设规模和项目法人负责人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将变更批准文件送报建审批单位备案。 对未获报建批准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水行政主管部门不得给予办理招标、开工审批等手续,任何单位不得承接该项目的施工图设计、监理和施工工作,省和地方财政参与投资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不得下达投资计划。 (4)时限: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报建申请后,承办科室负责审查,报局分管领导批准,对符合规定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准。 (5)第二步程序:项目法人在主体工程开工前,必须提出主体工程开工申请报告,大型、重点中型项目报省水利厅审批,中小型项目报东营市水利局审批,经批准后,主体工程方能正式开工。主体工程开工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A、前期工作各阶段文件已按规定批准,施工详图设计可以满足初期主体工程施工需要; B、建设管理模式已确定,项目主管部门与项目法人的责职已明确,关系已理顺; C、建设项目已列入省或地方水利建设投资年度计划,年度建设资金已落实; D、主体工程招标已决标,工程承包合同已经签订,并得到主管部门同意; E、现场施工准备和征地移民等建设外部条件能够满足主体工程开工需要; F、工程报建手续已经批准,开工前审计已经通过。 (6)时限: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开工申请后,承办科室负责审查,报局分管领导批准,对符合规定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准。 (7)责任人:王呈祥 4、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评标机构审批(责任科室:建管办) (1)依据:《山东省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制订本办法。 (2)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东营市行政区域内建设的中小型水利建设项目的评标活动。 (3)程序: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评标机构由市水利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直接组建,或由项目法人组建后报市水利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审批。 依法进行的招标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建设单位的代表、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13人的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工程所在县、区专家不超过1/3)。 受聘专家的抽取,原则上由市水利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根据工程特点,从专家库中按所需专业的专家的2倍数量推荐,项目法人按规定名额从中选取。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应当保密。 (4)时限:2个工作日。 (5)责任人:王呈祥 5、水利工程排污口设置或扩大审批(责任科室:河道处)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山东省水资源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2)程序:向市管河道排污的排污口的设置和扩大,排污单位在向环境保护部门申报之前,必须向工程所在的河道管理所提出申请,经工程所在的河道管理所初审后,向市河道管理处提出申请。申请时一并提供以下材料: A、排污口设置或扩大申请书; B、排污口设置或扩大所依据的文件; C、排污口设置或扩大的初步方案; D、说明排污口设置或扩大所增加的排污量; E、说明排污口设置或扩大对堤防安全、河道水质的影响以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 市河道管理处会同局水资源科审查并报河道处负责人批准同意的,发给审查批准意见书,并报市水利局备案;不同意或要求就有关问题进一步修改补充后再进行审查的,应在批复中说明理由和依据。 (3)时限:市河道管理处在接到申请5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意见书通知申请单位。 (4)责任人:魏星明 谭成德 6、在市管河道或县(区)边界修建排水、阻水、引水、蓄水及河道整治工程(责任科室:河道处)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 (2)范围:本规定所称县(区)边界是指县(区)间用作边界的河道。 (3)程序:在市管河道或县(区)边界河道修建排水、阻水、引水、蓄水及河道整治工程,由工程建设单位向工程所在河道管理所提出申请,已委托县区管理的,向工程所在地的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河道管理所或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向市河道管理处提出申请,申请单位和个人一并提供以下材料: A、修建排水、阻水、引水、蓄水及河道整治工程申请书; B、修建排水、阻水、引水、蓄水及河道整治工程所依据的文件; C、修建排水、阻水、引水、蓄水及河道整治工程的初步方案; E、说明所修建的工程项目对河道行洪、堤防安全、河道水质的影响以及拟采取的措施; F、说明所修建的工程项目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情况。 经审查并报河道处负责人批准同意修建的,发给审查批准意见书,并报市水利局备案。不同意占用或要求有关问题进一步修改补充后再进行审查的,应在批复中说明理由和依据。建设项目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建设项目批准后,建设单位将施工安排告知河道主管机关。 (4)市河道管理处在接到申请5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意见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5)责任人:魏星明 谭成德 7、占用市属引黄灌区内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责任科室:灌溉处)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办法》、《山东省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实施细则》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2)内容及对象:凡占用国家所有的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或人为造成农业灌溉水量减少和灌排工程报废或失去部分功能的行为。 本措施所称农业灌溉水源是指由市属引黄灌区渠道提供的农业灌溉用水。本措施所称灌排设施是指与农业灌溉和以农村为主要目标相关的一切灌溉排水工程设施。包括闸、坝、渠道、灌排泵站和其他调水配水、排水工程及其附属设施。 (3)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必须按照灌区管理权限,由占用单位和个人向工程所在灌区管理所提出申请,经被占工程所在灌区管理所初审后,向市水利局灌溉管理处提出申请。申请单位和个人一并提供以下材料: (A)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建设项目申请书; (B)占用项目所依据的文件; (C)占用建设项目涉及引黄渠道及排沟部分的初步方案; (D)说明占用建设项目对渠道放水、渠堤安全、渠道水质的影响以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 (4)时限:市水利局灌溉管理处在接到申请5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意见书面通知申请单位。由市水利局灌溉管理处工灌科审查并报市水利局灌溉管理处负责人批准同意占用的,发给审查批准意见书,并报市水利局备案。不同意占用或要求就有关问题进一步修改补充后再进行审查的,应在批复中说明理由和依据。 (5)同意占用的项目应按《山东省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实施细则》进行补偿或进行“等量等效”工程替代。 (6)责任人:袁炳泉 舒高献 8、市管河道及灌区工程管理范围内兴建工程设施方案审查(责任科室:河道处 灌溉处)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山东省灌区管理办法》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2)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市管河道范围内及在市属灌区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包括跨渠、临渠、穿渠、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等工程设施。 (3)程序:在市管河道及灌区管理范围内兴建工程设施,由工程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工程所在河道管理所或灌区管理所提出申请,经河道管理所或灌区管理所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市河道管理处或市水利局灌溉管理处审查,经审查同意后,建设单位 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建设单位在提交工程建设申请时提供以下材料: A、申请书; B、兴建工程设施所依据的文件; C、兴建工程设施涉及灌区渠道及排水部分(河道管理范围)的初步方案; D、占用河道(或灌区)管理范围内土地情况; E、说明兴建工程设施对河道行洪、堤防安全、现有建筑物正常运行等(或对渠道输水、渠堤安全、泄水闸泄水等)的影响。 市河道管理处(灌溉处)接到申请后,对所报材料及时进行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为: A、是否符合河道或灌区综合规划和有关的国土及区域发展规划,对规划实施有何影响; B、是否符合有关技术要求; C、对渠堤稳定、水流形态、水质、冲淤变化有无不利影响; D、对渠堤、排沟及建筑物等其他水利工程安全的影响; E、是否影响第三人合法的水事权益; F、是否符合其他有关规定和协议。 同意兴建的发给审查批准意见书,并报市水利局备案。不同意建设或者要求就有关问题进一步修改补充后再行审查的,在批复中说明理由和依据。建设单位对批复持有异议的,可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决定的机关的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复议申请。 河道或灌区管理范围内建筑物和工程设施竣工后,由市河道管理处或市水利局灌溉管理处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启用。建设单位应在竣工验收后2个月内向市河道管理处或市水利局灌溉管理处报送有关竣工资料。 (4)时限:市河道管理处(市水利局灌溉管理处)在接到申请5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意见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5)责任人:魏星明 谭成德 袁炳泉 舒高献 9、新建、改建、扩建灌区工程规划设计审核(责任科室:规计科) (1)依据:《山东省灌区管理办法》及有关法规、规章。 (2)对象:本办法所指灌区是指国有或国有成份起控制作用的灌区。 (3)程序:申请单位需提供以下资料: 1、灌区工程所在地相关流域、区域或专业规划; 2、批准的灌区工程项目建议书; 3、批准的灌区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4、设计单位资质证书副本及复印件; 5、灌区工程设计文件。 市水利局接到有关资料,经有关科室进行初审,组织成立专家组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咨询设计单位对所报材料进行审核后,形成局审核意见,报局领导批准,发申请单位。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规定程序报批。 (4)时限:5个工作日。 (5)责任人:耿沛华 10、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初审)(责任处室:水保办)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2) 对象:凡从事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开发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编报水土保持方案; (3)程序:编制方案单位的资质。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单位,必须持有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资格证书》; 水土保持方案评审。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水土保持方案7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评审,现场考察,确定方案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及水土保持要求; 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对评审合格的水土保持方案,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为生产建设单位颁发《水土保持方案合格证》,方能办理其他手续; 项目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进行设计施工。经过审批的开发建设项目如有交大变动时,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告的内容,并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项目工程竣工验收时,必须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时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工程不得投产使用。 (4)时限:7个工作日 (5)责任人:寇乃明 11、在市管河道、湖泊、水库、大坝管理范围内从事危机工程安全的活动许可(责任科室:河道处)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山东省实施〈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办法》。 (2)对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危及工程安全的活动,由从事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向所在河道管理所提出申请,经河道管理所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市河道管理处审查,经审查并报河道处负责人同意后按照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3)程序:申请单位在提交申请时须提供以下材料: A、申请书; B、从事危及工程安全的活动所依据的文件; C、所从事的活动涉及河道管理范围的初步方案; D、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情况; E、说明所从事的活动对河道行洪、堤防安全、现有建筑物正常运行的影响。 市河道管理处接到申请后,对所报材料及时进行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为: A、是否符合河道综合规划和有关的国土及区域发展规划,对规划实施有何影响; B、是否符合有关技术要求; C、对堤防稳定、水流形态、水质、冲淤变化有无不利影响; D、对堤防、排沟及建筑物等其他水利工程安全的影响; E、是否影响第三人合法的水事权益; F、是否符合其他有关规定和协议。 所从事危及工程安全的活动在指定区域内准备完毕,须经市河道管理处组织检查允许后方可开始,结束后须报市河道管理处复检。 (4)时限:市河道管理处在接到申请5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意见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同意的发给审查批准意见书,在堤防保护区以外指定的区域内进行,并报市水利局备案;不同意或者要求就有关问题进一步修改补充后再行审查的,在批复中说明理由和依据。申请单位对批复持有异议的,可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决定的机关的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复议申请。 (5)责任人:魏星明 谭成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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