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水许可(责任科室:水资源科)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119号)、《山东省取水许可管理办法》。 (2)范围: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水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 (3)程序:办理取水许可予申请。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需要申请或者重新申请取水许可,建设单位应当在报送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按照管理权限,向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许可予申请,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议,提出书面意见。 办理取水许可申请。建设单位应当持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有关文件,按照管理权限向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许可申请。免于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建设项目,可直接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许可申请。 审查发证。建设项目取水许可申请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取水单位方可兴建取水工程或者取水设施。竣工后由原批准机关验收并核定其实际取水量,颁发取水许可证。取水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不超过五年。取水期满取水许可证自行失效。需要延长取水期的,取水许可持证人应当在距期满9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办理更换取水许可证手续。 (4)审批时限: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取水许可申请之日起15日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对急需用水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5)责任人:曾宪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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