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进口废物申请、审批范围
1、《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中规定的一切废物。
2、本市范围内的利用单位废物进口项目及利用进口废物作原料加工生产的项目。
(二)申报材料
1、《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进口申请书》(需加盖公章,一式三份)。
2、进口废物利用单位的申请报告。
3、进口废物利用单位所在县(区)级的意见。
4、废物进口单位和利用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5、进口废物利用单位为合资或独资企业的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6、废物样品或样品照片,订货合同样本。
(三)进口废物申请、审查程序
1、申请进口固体废物的利用单位向市环保局提交进口废物申请报告,填写《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进口申请书》。申请报告应包括进口废物的编号及数量、进口废物利用的基本情况、利用过程中环境污染防治情况及企业内部的环保管理制度等。
2、对进口废物申报材料属实、具备进口废物条件的,市环保局将开具转呈报告,进口废物利用单位将转呈报告、进口废物申请及有关材料送至省环保局;对于进口废物申报材料不属实或不具备进口废物条件的,退回进口废物利用单位的申请。
3、环境风险评价单位持省环保局通知书派人员和市环保局有关工作人员到进口废物利用单位的利用现场考察(不少于2人),对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编制环境风险评价报告表。对不符合规定的单位不予进行风险评价,并在1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省环保局。
4、申请固体废物进口的利用单位持风险报告表及《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进口申请书》到省环保局送审。
5、省环保局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上报审查通过的进口废物申请。
6、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核发《进口废物批准证书》。
(五)注意事项
1、申请者必须在收到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核发的《进口废物批准证书》后3日内将其第二联报省环保局。
2、申请者必须在每批进口废物到货5日内将进口废物种类和数量向市环保局登记。
3、对以原料利用为名,进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废物的单位要依法进行处罚。
4、申请者每季度填写《进口废物报告单》,经市环保局审查后,报省环保局备案。
5、对废物进口利用单位将进口废物擅自转卖给没有作《进口废物环境风险评价报告表》单位的,取消其作为进口废物核定公司的资格。
6、申报办理进口废物审批手续的,必须是进口废物利用单位。
7、进口废物单位只能是中央、山东省、东营市内进口废物核定公司,不能跨市进行进口废物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