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市内所有污染限期治理项目。
(二)限期治理期限及管理权限
污染治理项目的治理期限依照各级政府下达的限期治理达标排放的时间。
污染治理项目实行分级管理验收的办法。其中:国家和省下达的项目及省确定的重点项目,省环保局组织验收(或委托市环保局组织验收);市下达的项目及市确定的重点项目,市环保局组织验收(或委托市环保局各分局、县环保局组织验收),其它项目由市环保局各分局、县环保局组织验收。验收结果报上级环保部门备案。
(三)验收标准及条件
废水限期治理项目的验收,执行《山东省水污染限期治理项目竣工验收办法(试行)》;废气限期治理项目的验收,执行《山东省废气污染限期治理项目达标排放验收办法(试行)》。其他限期治理项目的验收,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四)验收程序
1、限期治理单位必须根据限期治理任务进行治理。项目完成后,在试运行期间应按国家标准规定的方法对排放的污染物进行监测,不具备监测条件的,可委托当地环保局所属的环境监测站进行监测。
2、治理项目连续运行1个月以上并能稳定达标的,企业向负责验收的环保局提交验收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包括自查报告和污染限期治理项目验收表等内容。
3、负责验收的环保局收到企业的限期治理项目验收申请报告后,应对报告内容予以审核,并通知企业委托同级环境监测站进行复核监测(必要时可委托下一级环境监测站监测)。
4、受委托的环境监测站应按照国家环境监测规范和标准,编制复核监测方案,报负责验收的环保局批准后,在正常生产和治理设施稳定正常运行的情况下,对企业限期治理项目所确定治理的污染物进行监测,并应在20个工作日内提交污染限期治理项目验收监测报告。
5、对经环境监测站复核监测达标的限期治理项目,负责验收的环保局接到限期治理单位提交的污染限期治理项目验收监测报告后,在企业正常生产条件下,达到验收条件的,立即组织验收,对污染限期治理内容进行全面检查,审查试运行期间的监测报告、运行记录及复核监测报告等,提出验收意见。
6、限期治理项目经验收合格后,由环保局颁发验收合格证,并分期分批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五)监督管理
通过验收的限期治理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政府颁发的《山东省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的规定,保证治理设施正常运转,稳定达标排放。限期末完成治理任务(包括未通过验收)的企业,依据有关环保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并责令限期整改。限期内仍不能达标通过验收的,由环保部门报请政府批准,依法责令停产治理。治理无望的,报请政府责令停业、关闭。
(六)审理部门
东营市环保局污染控制科。
(七)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