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组建于1995年3月,其主要职责是:依法审判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其认为应当由自己审判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一审案件;依法审判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二审案件;受理全市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各类申诉和再审申请,对其中确有错误的,提审或指令基层人民法院再审。审理省高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的各类案件;依法审判由市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依法对基层人民法院行使指定管辖权;监督基层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依法行使司法执行和司法决定权;依法决定国家赔偿;统一管理和协调全市法院的执行工作;组织、指导基层人民法院办理司法协助事项,开展同外国司法界、国际组织之间的司法交流活动;对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提出意见;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对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组织专业培训;指导基层人民法院思想政治、教育培训工作;按照权限管理法官、退休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协助市主管部门管理全市人民法院的机构编制工作;管理全市人民法院的有关经费和物资装备;领导全市人民法院的监察工作;负责和指导全市法院的司法技术鉴定工作;在审判工作中宣传法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宪法、法律;负责市中级法院机关及机关职责内的安全工作;承办其他应由市中级人民法院负责的工作。
审判、执行机构设置
审判、 执行机构设置: ①立案庭,负责各类案件的立案、排期、送达保全、审限监督;负责申诉及申请再审案件的复查、信访接待等工作。②刑事审判第一庭,依法审判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权、民主权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等一、二审案件及减刑、假释案件。③刑事审判第二庭,依法审判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侵犯财产、贪污贿赂、渎职等一、二审案件。④民事审判第一庭,依法审判有关婚姻家庭、继承、劳动争议、侵权损害赔偿等一、二审案件。⑤民事审判第二庭,依法审判合同纠纷及国内证券、期货、票据、公司、破产等一审案件。⑥民事审判第三庭,依法审判合同纠纷及国内证券、期货、票据、公司、破产等二审案件。⑦民事审判第四庭,依法审判房地产、不动产相临关系、邻地利用权及其他不动产、农村承包合同等一、二审案件。⑧行政审判庭,依法审理一审、二审行政案件; 审查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案件; 办理行政赔偿案件。⑨审判监督庭(赔偿委员会办公室与其合署),依法审理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各类再审案件和检察机关的抗诉案件以及上级法院指令再审的案件;依法办理赔偿案件;执行赔偿委员会决定事项;审查处理赔偿告诉、申诉案件。⑩执行局,执行本院第一审的生效判决、裁定及调解协议中关于财产的决定;执行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生效法律文书;统一管理和协调全市法院的执行工作。执行局内设执行一庭、执行二庭。
民事案件的管辖、民事诉讼时效
民事案件的管辖:中级法院受理下列一审民事案件: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诉讼标的金额为50万元以上至3000万元的国内民事案件;诉讼标的金额为50万元以上至5000万元的国内经济纠纷案件。
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的管辖分工:一般来说,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或着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在一定条件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事前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所在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劳动争议提起的诉讼,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时效: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下列诉讼时效为1年: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
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 不受诉讼时效限制。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规定按照小时计算期间的,从规定时开始计算。规定按照日、月、年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天不算入,从下一天开始计算。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期间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24点。有业务时间的,到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截止。
案件受理程序、起诉、应诉、反诉
案件受理程序:①起诉。原告向法院起诉,应递交起诉状和有关的证据材料,并按照被告人数递交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副本;同时,填写当事人详细地址及通讯号码登记表。递交起诉状时,原告为公民(自然人)的应附交个人身份证明;为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的应提供工商登记材料、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被告为法人的应提供其工商登记资料,被告为公民 (自然人) 的应提供其户籍证明。②审查立案。立案庭负责立案的法官接到当事人递交的诉状后,进行认真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当即将有关信息输入微机,待庭长审批后,立即向原告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交纳诉讼费用通知。③排期。经审查决定立案的,当即进行排期。民事一审案件要给当事人预留30天的举证期限,民事二审案件要给当事人预留10天的举证期限。排期的内容包括:开庭日期、时间、审判长、主审人、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等。④送达。排期后,由立案庭当即或通过邮政速递向当事人送达开庭传票;需要直接送达的,由立案庭交付法警队执行。⑤缴纳诉讼费用。 当事人收到法院开出的诉讼费用预交款通知书后,7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设在法院内的收费处交款。⑥法院出具收据。当事人凭盖有农行收讫章的《人民法院诉讼费用预交款通知书》(受理回单)即时到法院财务室调换《诉讼收费专用票据》。
起诉、应诉、反诉:除了刑事公诉案件以外,起诉是诉讼程序的开端。刑事公诉案件的起诉称为提起公诉,即由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刑事自诉案件、民事、经济案件和行政案件的起诉,就是由公民、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告某个公民或某个单位,或告某一级政府或某个政府主管部门。除了刑事公诉案件以外, 无论什么案件,起诉一般都必须具备3个条件:①起诉者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个人、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或其他组织。与本案有间接利害关系者无权就本案起诉。②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即告谁要明确,通过起诉要求被告方履行什么义务要明确,告对方违法或侵权有什么事实根据也要明确。在刑事自诉案件中,起诉人虽然不需要提出要求判处被告人何种刑罚的具体请求,但要求人民法院追究被告人什么罪的刑事责任这一诉讼请求仍要明确。③本案属于人民法院主管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前者是指这一事件或纠纷依照法律规定应该由人民法院处理,而不是由其他机关或组织处理。譬如,党员不服党组织的纪律处分就不属于人民法院管的范围。后者是指这一事件或纠纷具体属于这个法院管辖。如果依照法律规定应向另外一个法院起诉的,就不能向这个法院起诉。应诉是指被人告的一方,按照受理起诉的人民法院的通知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受理起诉后,就会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的一方,同时通知被告的一方应诉即参加诉讼。除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必须参加诉讼以外,其他官司中的被告接到应诉通知后,如果认为自己不属于本案当事人,可以向发出应诉通知的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但不得对人民法院的应诉通知置之不理。如果人民法院仍决定该被告应诉,则该被告必须应诉。有时候,被告觉得原告本身存在着某种违法的事实,于是便反告对方。被告以原告为对象,向同一人民法院提出的反告,就叫反诉。刑事公诉案件和行政案件的被告一方不得提起反诉,只有刑事自诉案件、民事案件和经济案件的被告才可以对原告提起反诉。但是,即使是刑事自诉案件、民事、经济案件,被告要提出反诉,也得符合一定的条件。否则,反诉就不能成立。
管辖权异议、人民法院各类案件收费标准
管辖权异议:原告的起诉被人民法院受理立案以后,被告如果认为该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收到应诉通知书15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管辖权异议。如果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不提出管辖权异议,即视为无异议或放弃异议权的行使。但不影响上级法院对管辖问题的审判监督。人民法院对被告提出的管辖异议,依法应当审查。如果异议成立,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如果认为异议不成立,裁定驳回。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管辖权异议的裁定,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对于当事人就一审法院的管辖权异议裁定提出的上诉,二审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恰当的,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有误或适用法律有误的,撤销原裁定,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各类案件收费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法(司)发(1989)14号《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规定,审理案件收取案件诉讼费。诉讼费由原告、申请人在收到预交通知的次日起7日内预交,7日内未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起诉或上诉或放弃申请处理。案件受理费、申请费按《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办法》规定计算交纳,勘验费、鉴定费、公告费、翻译费及其他诉讼费的金额,根据国家有关部门收费标准或规定执行。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离婚案件:10~50元(涉及财产分割,超过一万元的部分按1%交纳) ;侵害人身权案件:50~100元(包括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 ;其他非财产案件:10~50元。 财产案件:1000元以下50元;1000元至5万元,×0.04+10元;5万元至10万元, ×0.03+510元;10万元至20万元,×0.02+1510元;20万元至50万元,×0.015+2510元;50万元至100万元,×0.01+5010元;100万元以上,×0.005+10010元。知识产权纠纷案件:500~1000元(有争议额的,按财产案件标准交纳)。治安行政案件,5~30元;专利行政案件,50~400元;其他行政案件,30~100元 (有争议额的,按财产案件标准交纳);劳动争议案件,30~50元;破产案件:按照破产企业财产总值依照财产案件收费标准计算,减半交纳,但最高不超过10万元。诉讼保全申请费:1000元以下,30元;1000元至10万元,×0.01+20元;10万元以上,×0.005+520元。申请执行费:1万元以下,50元;1万元至50万元,×0.005;50万元以上,×0.001+2000元。
财产保全、先予执行
财产保全:①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在15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③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冻结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冻结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④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⑤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先予执行: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①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案件;②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③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④需要立即停止某项行为的;⑤需要立即返还用于购置生产原料、生产工具货款的;⑥追索恢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陪费的。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应当符合两个条件: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损失。当事人对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举证通知书、司法救助
举证通知书:(一、二审民商事案件通用)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结合本省审判实际情况,现就诉讼中的举证原则与要求通知如下:
一、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二、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材料要逐一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签名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并依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
三、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提供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复制品。
四、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以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五、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外文书证或外文说明资料的,应当附有中文译本。
六、当事人应在收到本院案件受理通知书或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 (一审为30日、二审为10日) 内向本院相关审判庭提供证据,如在期限内提交证据有困难的,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3日向本院相关审判庭申请延期举证, 是否准许由本院决定,逾期不提交证据的应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七、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发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新的证据”,应当在一审开庭前或开庭时提出。
八、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相关审判庭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本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
九、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向本院相关审判庭申请调查收集证据:
(一)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
(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收集的其他材料。
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证据的内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该申请必须在举证期限届满七日以前提出。符合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条件的予以准许,不符合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条件的,其申请不予准许。
十、当事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保全证据的,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立案庭提出。
十一、当事人申请鉴定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以书面申请提出,经本院同意后,由当事人协商确定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并按有关规定预交鉴定费和提供相关材料。如果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十二、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询。
十三、当事人及其聘请的律师或其他诉讼参与人不得伪造、隐藏、毁灭证据,更不能指使、贿买他人作伪证。如发现以上行为,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二)、(三)项妨害民事诉讼的规定,视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十四、侵权诉讼,按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
(一)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
(二)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三)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四)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五)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六)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七)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八)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有关法律对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五、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阅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对代理权发生争议的,由主张有代理权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十六、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司法救助:当事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1.当事人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2.当事人追索养老金、社会保险金、劳动报酬而生活确实困难的;3.当事人为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追索医疗费用和物质赔偿,本人确实生活困难的;4.当事人为生活困难的孤寡老人、孤儿或者农村“五保户”的;5.当事人为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的;6.当事人为国家规定的优抚对象,生活困难的;7.当事人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者领取失业救济金,无其他收入,生活困难的;8.当事人因自然灾害或者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国家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9. 当事人起诉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农民履行义务,生活困难的;10.当事人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11. 当事人为福利院、孤儿院、敬老院、优抚医院、精神病院、SOS儿童村等社会公共福利事业单位和民政部门主管的社会福利企业的。 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司法救助的,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和足以证明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据材料。其中因生活困难或者追索基本生活费用申请司法救助的,应当提供本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符合当地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的证明。当事人提出司法救助的申请,由立案庭负责审查处理。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由立案法官填写审批表,经庭长审核同意后,报分管院长审批。当事人在上诉时要求给予司法救助的,一审法院应在移送案卷的同时,将当事人的申请以及有关证明材料一并移送二审法院。经审查,不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应书面通知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诉讼费,逾期不交的,按撤诉处理。
当事人的权利、当事人的义务
当事人的权利: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当事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人民法院应当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诉讼权利。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要求审判人员回避的权利。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当事人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并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按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民事、经济、行政赔偿诉讼以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但行政案件被告人无权提起反诉。当事人有申请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的权利。当事人有申请执行的权利。刑事诉讼法还特别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案件立案后,一审判决前,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当事人的义务:必须遵守法律规定,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必须遵守法庭规则:审判人员进入法庭,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宣告法院判决时,全体人员应当起立;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维护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许可。
诉讼参与人及旁听人员注意事项、民事案件的上诉
诉讼参与人及旁听人员注意事项: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全面落实公开审判制度,除法律规定的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外,我院的所有案件一律公开审理、公开宣判。①公开审判的案件,允许年满十八周岁,精神正常的我国公民凭身份证领取旁听证,进入指定的法庭旁听。②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应当衣着整洁。③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要自觉接受安全检查,禁止将枪支、弹药、刀具、火种及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带入法庭。④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必须禁止寻呼机、手机发出声音。⑤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必须在指定的区域活动,不准乱串办公室和在楼内大声喧哗。⑥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维护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许可。⑦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不得发言、提问;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⑧参加旁听的新闻记者,未经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许可,不得在庭审过程中录音、录像和摄影。⑨对于违反法庭纪律的人,审判长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⑩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民事案件的上诉:当事人对第一审未生效的判决、裁定,在法定期限内声明不服,要求上一级人民法院进行审判的诉讼行为,称为上诉。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这一项诉讼权利叫上诉权。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行使上诉权必须具备以下条件:①提起上诉的主体必须是享有上诉权的当事人或依法享有上诉权的诉讼代理人。这些人是:原告、被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一审判决确定承担义务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一审中的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入以及经特别授权的委托代理人,也可代为行使上诉权。②提起上诉的对象必须是允许上诉的判决或裁定。最高法院的判决或裁定、依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作出的判决、裁定,法律规定不得上诉的其他裁定,都不准上诉。调解协议也不能上诉。③必须在法律规定的上诉期限内提出上诉。对判决提起的上诉期为15日,裁定为10日。居住国外的一方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的上诉期限为30日。④必须向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并根据被上诉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同时,上诉必须缴纳上诉费, 在递交上诉状的次日起7日内,到指定农行收费处缴纳。如果交费确有困难,可以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如果当事人未申请缓、减、免交而逾期未缴纳,或者虽然申请但未获批准,法院通知后仍不缴纳的,按撤回上诉处理。一审法院收到上诉状后, 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在5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在收到上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 法院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送达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不提交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的审理。一审法院在送达完毕后5日内, 连同全部卷宗、证据及交费票据移送二审法院。二审法院审查通过的,当即立案受理。
民事案件申请再审、申请执行
民事案件申请再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也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①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②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③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④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⑤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⑥原判决、裁定依据的事实被变更或撤销的;⑦就同一法律事实或同一法律关系出现了两个以上生效判决的;⑧有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调解协议内容违反法律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予再审立案:①申请再审超过2年法定期限的;②申请再审人主体资格不合格的;③作出生效裁判法院的上级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结案的;④人民法院依照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⑤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仲裁裁决的;⑥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⑦人民法院判决、调解解除婚姻关系的(但当事人就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问题申请再审的除外);⑧依照有关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其他不能申请再审的。
申请执行:法律文书生效后,如果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负责执行下列生效法律文书: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支付令,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依法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和调解书;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有关规定作出的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裁定;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关于追偿债款、物品的债权文书;经人民法院裁定承认其效力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申请执行的期限:申请执行生效的民事法律文书,双方或一方当事人为公民 (自然人) 的,申请期限为1年,双方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期限为6个月。逾期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一般应当由当事人依法提出申请。但有些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具有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内容的法律
文书、民事制裁决定书,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应由审判庭移送执行机构执行。
申请执行,应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文件和证件:①申请执行书。申请执行书中应当写明申请执行的理由、事项、执行标的,以及申请执行人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②生效法律文书副本。③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公民个人申请的,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法人申请的,应当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申请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和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④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继承或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⑤其他应当提交的文件或证件。
各类案件的审理、执行期限、诉讼风险
各类案件的审理、执行期限:①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刑事公诉案件、被告人被羁押的第一审刑事自诉案件和第二审刑事公诉、 刑事自诉案件的期限为1个月至迟不得超过1个半月;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期限,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2个月。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 审理期限可以再延长1个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未被羁押的第一审刑事自诉案件, 期限为6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 可以延长3个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审理期限为20日。②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期限为6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
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延长的,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长3个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 期限为3个月。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期限为30日;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30日,但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 审理对民事判决的上诉案件,审理期限为3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 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审理对民事裁定的上诉案件,审理期限为30日。 对罚款、拘留民事决定不服申请复议的,审理期限为5日。③审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期限为3个月;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审理行政上诉案件的期限为2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2个月。④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刑事案件的期限为3个月;需要延长期限的, 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裁定再审的民事、行政案件,根据再审适用的不同程序,分别执行第一审或第二审审理期限的规定。⑤执行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执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 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还需延长的,层报高级人民法院备案。 委托执行的案件,委托的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后1个月内办理完委托执行手续,受委托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委托函件后30日内执行完毕。未执行完毕,应当在期限届满后15日内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诉讼风险: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案件审理、执行中的风险具有可预见性,便于当事人慎重选择诉讼手段解决纠纷,需将诉讼风险告知当事人:①诉讼请求不当的风险。一审诉讼请求不完全,将导致未请求部分视为弃权而得不到审理的风险。②不按时交纳诉讼费用的风险。原告起诉、增加诉讼请求或被告反诉、当事人申请保全,不按时交纳费用的将承担不利甚至败诉的后果。③不能充分提供证据的风险。原告起诉或被告反诉,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的,将承担不利甚至败诉的后果。④不能提供原始证据的风险。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原物;若证据系在域外形成的,还应履行相应的证明手续,否则会导致证据无效的后果。提供证人证言的,证人须亲自出庭作证(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五种情形除外),否则会导致证人证言不予采信的后果。⑤超时提供证据的风险。超过举证时限提供证据的,举证方应承担所主张事实不能认定的风险,甚至败诉后果。⑥申请评估、鉴定的风险。申请评估、鉴定的,在举证通知书规定期限内未提出申请或不预交评估、鉴定费用或不提供相关材料将承担不利甚至败诉的后果。⑦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风险。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未按举证通知书规定的期限提出申请,将承担不利甚至败诉的后果。⑧一方没有财产的诉讼风险。被申请人没有财产,将导致财产保全不能实现,甚至无财产执行的风险。⑨一方下落不明的诉讼风险。一方下落不明,将导致审理时间过长,甚至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风险。⑩开庭不按时出庭的风险。不按时参加法庭审理活动的,原告承担起诉被视为撤诉的后果;被告承担缺席审理甚至举证不能的后果。
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机构查询表
市法院地址:东城府前街97号 法官学院地址:东城辽河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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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室 │电话 │处室 │电话 │处室 │电话 │处室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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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8384897 │民一庭│8381039 │审监庭│8386301 │技术室 │83816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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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部│8386794 │民二庭│8385105 │赔偿办│8381014 │法警支队│83810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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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庭│8386303 │民三庭│8386847 │执一庭│8381006 │行装处 │83861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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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一庭│8381046 │民四庭│8384807 │执二庭│8386302 │监察室 │83869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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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二庭│8381036 │行政庭│8382951 │研究室│8381038 │法官学院│83289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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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县区法院、法庭查询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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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地址 │电话 │单位 │地址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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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区法院│淄博路23号 │8228110 │垦利法院 │胜坨镇 │2061351 │
├─────┼──────┼────┤胜坨法庭 │政府大楼 │ │
│河口区法院│河滨路 │3662727 ├─────┼─────┼────┤
├─────┼──────┼────┤利津县法院│利一路69号│5621644 │
│广饶县法院│迎宾路西34号│ 6441476├─────┼─────┼────┤
├─────┼──────┼────┤利津县法院│陈庄镇 │ │
│ │ 振兴路61号 │ │陈庄法庭 │政府驻地 │ 5653912│
│垦利县法院│ │ 2521279│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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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东营市律师事务所查询表
律师
律师资格:律师执业,应当取得律师资格和执业证书。国家实行律师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制度。具有高等院校法学专科以上学历或者同等专业水平,以及高等院校非法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经律师资格考试合格的,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授予律师资格。具有高等院校法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法律研究、教学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的人员,申请律师执业的,经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的条件考核批准,授予律师资格。
律师业务:①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聘请,担任法律顾问;②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③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聘请,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分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④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⑤接受当事人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⑥接受非诉讼法律事务当事人的委托,提供法律服务;⑦解答有关法律咨询,代写诉讼书或者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有十万元以上人民币的资产;有符合《律师法》规定的律师。
东营市律师事务所查询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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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地址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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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黄河口律师事务所│东城东三路468号 │83369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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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鲁北律师事务所 │西城西四路270号 │85597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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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达洋律师事务所 │东营区黄河路112号 │73658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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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齐征律师事务所 │东城府前大街236号 │83300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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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天地恒律师事务所│西城西二路191-32-D号 │82064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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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众旭律师事务所 │西城西四路202号 │82585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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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地义律师事务所 │西城淄博路西首 │87146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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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城合律师事务所 │西城西二路101号 │82350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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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恒源盛律师事务所│河口区河滨路316号 │36635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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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广胜律师事务所 │广饶县供销社办公楼4楼 │644108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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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利华益律师事务所│利津县津三路 │56219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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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三角洲律师事务所│垦利县振兴路65号 │25219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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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利顺律师事务所 │垦利县振兴路62号 │25245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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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东营市公正处查询表
公证公正 可维护正常的民事、经济流转秩序,引导公民、法人依法进行经济、民事活动,是预防性司法证明制度,具有防微杜渐,完善法律行为,预防纠纷、减少诉讼,促经济稳定和社会安定团结的作用,是社会主义法制的第一道防线。公证机关是国家司法机关,通过公证活动,保证国家法律和党的方针政策的正确实施,制止不法行为,帮助公民、法人解决经济、民事活动中遇到的法律问题,教育公民遵守国家法律,以保持国家利益和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改革开放顺利进行和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事业的发展。公证书具有真实、合法的特点,而且不受人员、语言、地域、行政隶属关系等左右,是国家通行的可靠的法律文书,是增进民事主体之间相互了解、消除障碍和隔阂,建立相互信任关系的重要工具。
公证申办:①提交身份证明,如居民身份证、工作证、户口簿等,法人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②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委托代理人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其他代理人须提交有代理权资格的证明;③需要公证的文书;④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所有权证明;⑤与公证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公证的范围:证明合同、协议或契约;证明财产所有权、财产分割转让、赠与;
明继承权、遗嘱;证明亲属关系;证明收养、解除收养;证明婚姻状况、婚前财产;证明出生、生存、死亡;证明身份、学历、经历;证明法人资格、章程、债权、债务的担保履行;证明文件签名、印鉴属实,文件的副本、节本、影印件与原件相符;证明不可抗力事件;提存及保金证据;根据债权人的请求及法律规定,权于追偿债款、物品的文书,认为无竟义时,依法赋予强制执行的效力;根据国际惯例和当事人的申请,办理涉港、澳、台以及涉外法律事务。
东营市公正处查询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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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地址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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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证处 │东城辽河小区160号 │833699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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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区公证处│西城黄河路56号 │82263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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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口区公证处│河口区中心路21号 │36611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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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饶县公证处│广饶县府前街5号 │64414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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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垦利县公证处│垦利县振兴路65号 │252168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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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津县公证处│利津县利一路4号 │56219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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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148”法律服务专线
法律援助 是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援助人员和社会志愿人员, 为某些经济困难的公民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减、免费的法律帮助,以保障其合法权益得以实现的一项司法救济制度。
法律援助的主体: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政府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保障负有义不容辞的责任。从中国的国情出发,我国的法律援助主要是通过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工作者三部分组成的法律援助人员来实现的。
法律援助的范围:①刑事诉讼案件;②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的案件;③盲、聋、哑和其他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追索侵权赔偿的法律事项;④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法律事项;⑤公证法律援助;⑥其他确需法律援助的法律事项。
法律援助的形式:①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②刑事辩护和刑事代理;③民事、行政诉讼代理;④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⑤公证证明;⑥其他形式的法律服务。
“148” 法律服务专线 “148”是取“要司法”的谐音,即寻求法律服务帮助,找司法行政机关的意思。 “148”法律服务专线可满足人民群众对法律服务的需求和渴望,帮助广大群众解决生产、生活和工作中遇到的法律问题,为人民群众寻求法律帮助提供一个简便易行的服务窗口,从而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关系,及时化解基层社会矛盾和民间纠纷, 有效维护社会政治稳定。“148”法律服务专线的职责包括:①解答公民和社会组织有关法律的实体和程序问题的咨询,宣传、普及法律知识;②受理群众寻求法律服务的委托,及时组织为其提供法律服务;③掌握重大民间纠纷信息,指派基层司法行政组织和调解组织及时予以调处;④联络协调有关党政部门,对群众求助事项提供联动服务;⑤向党委政府反映社情民意,为依法行政提供决策依据和信息服务。
东营市“148”法律服务指挥中心电话:83301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