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裁决、东营仲裁委员
仲裁裁决 仲裁裁决同法院判决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仲裁庭的裁决,依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仲裁庭仲裁纠纷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裁决作出后,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不能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仲裁庭制作的裁决书与调解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东营仲裁委员 会下设办公室, 系直属于东营市人民政府领导的正县级单位,内设综合科、案件受理科、仲裁联络科、仲裁一科、仲裁二科,主要负责仲裁案件受理、仲裁文书送达、档案管理、仲裁费用的收取与管理等事务。
地址:东营市东城胶州路130号市政B楼3楼
电话:8339223传真:8329633邮编:257091
仲裁协议、案件审理
仲裁协议 仲裁协议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 或者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为了能顺利解决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和纠纷,各企业法人、公民和其他经济组织在签订合同时就应订立规范的仲裁条款。东营仲裁委员会向社会各界推荐以下示范仲裁条款:“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交东营仲裁委员会仲裁”。如果合同中没有仲裁条款,当事人愿意将发生的纠纷提请仲裁,可由双方当事人达成补充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案件审理 仲裁案件的审理, 遵循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参考国际惯例和公平合理的原则。审理仲裁案件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仲裁案件的审理程序依照仲裁暂行规则的规定进行,实行不公开审理和为当事人保密的原则。 国内仲裁案件,仲裁庭组成后4个月内结案;涉外仲裁案件,仲裁庭组成后6个月内结案。
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都有充分的机会陈述各自的观点和主张。当事人可以委托律师和其他代理人进行仲裁活动。
主要特点、受案范围、仲裁员
主要特点 仲裁是指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之前或者争议发生后, 达成协议,自愿将争议交给第三者即公断人作出裁决,争议双方有义务执行该裁决,从而解决争议的一种法律制度。仲裁具有以下特点:①灵活性。仲裁作为解决争议的一种重要方式,具有形式简便,当事人自愿,处理较快,收费较低以及当事人有较大的自治权等特点。②公正性。仲裁委员会依法独立行使仲裁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因而能保证处理的案件公平公正。③保密性。仲裁一般不公开审理,这样可以保守商业秘密,防止泄露当事人不愿公开的情况。④权威性。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裁决作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受案范围 经济合同纠纷; 技术合同纠纷;房地产合同纠纷;产品质量纠纷;著作权纠纷;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专利许可使用合同纠纷;工程承包合同纠纷;金融、保险、证券、期货合同纠纷;涉外经济合同纠纷;海事、海商合同纠纷;民事合同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仲裁员 为公平合理地仲裁经济纠纷, 确保仲裁案件的质量,依照《仲裁法》有关规定,东营仲裁委员会从国家、省、市和胜利油田、石油大学从事法律、科技、经济贸易和有实际工作经验的人士中聘任了153名仲裁员。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占40%,从事律师、法律教学研究等工作的占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