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范围 1、在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并具有相应经营范围及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注册资金100万元以上,固定办公场所不少于100平方米); 2、一年内完成三级以上二级以下工程5个(其中80万元以上工程不少于1个)且投资额累计200万元以上的工程施工业绩,已建工程按GA308-2001标准验收合格; 3、配备报警、电视监控、出入口控制、计算机应用、管线设计、安装调试等专业技术人员10人以上,其中专业对口的具有中、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6人,经劳动部门鉴证的劳动合同期限不少于2年; 4、具备经法定计量机构检定合格的兆欧表、示波器、万用表、直流稳压电源、照度计、接地电阻仪、清晰度测试卡、低频频率计、脉冲信号发生器等施工调试设备。 二、办事程序 1、向所在地公安技防办领取并填写《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登记申请书》; 2、市地以上公安机关在收到技防工程设计、施工单位自愿申请从业等级确认材料后。符合条件的,确认等级,发给《山东省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施工等级确认登记证》,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相关材料并说明理由。 三、办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2004);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GA/T75-94); 3、《山东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75号) 四、提交资料 1、工商营业执照副本、主要技术人员职称证书或学历证明复印件; 2、工程业绩材料; 3、经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施工调试设备型式检验报告或鉴定证明复印件; 4、技防工程质量保证措施,包括职责明确的组织机构(技术、质检、人事、技术档案等部门)和完善的涉及工程质量的采购、设计、施工、维护维修及保密、人员培训等管理制度文件; 5、企业简介。 五、办理时限:文件资料齐全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确认,审批不同意的3个工作日内告知从业单位,并退还相关资料。 六、收费标准: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