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相关规定 根据《山东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举办大型活动规定如下: 1、民间举办的或营业性的大型经贸、文化、体育等涉及公共安全的活动,举办单位应于活动举行日期的30日前,持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和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向所在地县(市、区)公安机关申请安全审查。公安机关接到申请后,应在7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并通知举办单位。逾期不通知的,视为批准。 2、违反上述规定,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举办涉及公共安全的活动,公安机关应责令其补办安全审查手续,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公安机关有权停止其活动。 二、申请举办大型活动所需材料 (1)申办大型活动呈批表;(2)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法人资格、场地出租的证明材料;内容与形式、参与人数与票证式样;实施方案、治安保卫方案、举办现场平面图、负责人及有关证明材料;(3)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消防安全责任书、灭火和紧急疏散预案等批准文件;(4)质量技术监督、供电等部门对活动中搭建的舞台、看台等临时性建筑物和使用的照明、音响等用电设备出具的安全鉴定文件; 三、办事程序 (1)材料审核;(2)现场踏勘;(3)批准决定书(或限期整改决定书、复查意见书、不予批准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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