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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知识问答
“中国东营”政府门户网站  www.dongying.gov.cn 2006-11-26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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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什么是住房公积金?其所有权归谁?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2、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储存,财政监督。”
    3、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实行范围是什么?
    按《条例》规定,所有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均应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按月足额、及时地缴存住房公积金。
    4、职工在住房公积金制度中的权利 
     职工有权督促单位按时履行下列义务:
    (一)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或者变更、注销登记;
    (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转移或者封存;
    (三)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职工、单位有权查询本人、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情况,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不得拒绝。
    职工、单位对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受委托银行复核;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重新复核。
    职工有权揭发、检举、控告挪用住房公积金的行为。
     5、对不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有何惩罚措施?
    违反《条例》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条例》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有什么意义?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结合我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实际情况而实行的一种房改政策,指有关公积金归集、管理、使用等诸多环节有机构成的整个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是整个房改工作的一个中心环节,是新的住房制度的基点。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住房公积金制度已经走上了法制化的轨道,其管理已逐步走向规范化、制度化。
    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城镇住房建设、分配制度的一项根本性变革,有利于住房制度改革的进一步深化,有利于住房资金的积累、周转和政策性住房抵押贷款制度的建立,是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取消职工福利分房后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的重要举措。它体现了国家、单位、个人三方共同负担的投资体制,利国利民。对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来说,可以逐步解决长期以来单位办社会的问题,减少职工住房建设、维修等非生产性投资,腾出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抓管理和经营。对个人来说,可得到单位补贴的公积金,实际上是一种加薪,家庭成员的住房公积金加起来集中专存,再利用政策性贷款,可大大提高职工自身解决住房的能力,如退休后提取,还具有养老保障功能。
    7、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对职工个人有什么好处?
    参加公积金的职工可享受政府给予的以下优惠政策:
  (1)缴存时的资助。当职工每月拿出工资收入的一定比例缴存时,其单位也必须按规定的比例给予缴存,均归个人所有。
  (2)缴存后的扶持。职工按规定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公积金存款利息免征利息税。
  (3)享受政策性贷款优惠。缴存公积金后,职工在购建自住住房时可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信息来源: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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