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初始登记
1.提交资料:
(1)申请人为个人的,提交身份证或有效证明,申请人为单位的,提交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和法人身份证明;
(2)土地使用权证或合法用地证明文件;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5)房屋施工许可证;
(6)房屋竣工验收资料(含规划验收合格证、建设工程档案合格证);
(7)房产测绘机构出具的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成果报告及房屋平面图;
(8)地名办出具的门牌号证明;
(9)委托代理的,个人出具公证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或有效证明,单位出具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或有效证明;
(10)登记部门认为必要的其它资料。
2.办理时限:符合办理条件的,自交易中心受件窗口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二)转移登记
购买新建商品房转移登记
1.提交资料:
(1)个人购买的,当事人提交身份证或有效身份证明;单位购买的,提交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和法人有效身份证明;
(2)卖方提供营业执照、开发资质证书、房地产开发经营许可证;
(3)卖方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有共有权人的应提交房屋共有权证和共有权人同意过户的书面证明;
(4)卖方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5)房屋买卖合同;
(6)房屋平面图;
(7)交款凭证;
(8)委托代理的,个人出具公证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或有效证明,单位出具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或有效证明;
(9)登记部门认为必要的其它资料。
2.办理时限:符合办理条件的,自交易中心受件窗口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购买二手房转移登记
1.提交资料:
(1)买卖当事人为个人的,提交身份证或有效身份证明;买卖当事人为单位的,提交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和法人有效身份证明;
(2)房屋所有权证,有共有权人的应提交房屋共有权证和共有权人同意过户的书面证明;
(3)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4)房屋买卖合同;
(5)交款凭证;
(6)房屋平面图;
(7)房改房需提交卖方户口本及其配偶同意上市交易的书面证明(配偶双方到场);
(8)卖方为单位的应提供:
国有企业出具国有资产管理局和该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批文;
集体企业出具职代会证明及上级主管部门证明;
股份制企业出具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司章程。
(9)可以证明房地产价值的资料;
(10)委托代理的,个人出具公证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或有效证明,单位出具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或有效身份证明;
(11)登记部门认为必要的其它资料。
2.办理时限:符合办理条件的,自交易中心受件窗口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房屋赠与、继承转移登记
1.提交资料:
(1)当事人为个人的,提交身份证或有效身份证明;当事人为单位的,提交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和法人有效身份证明;
(2)房屋所有权证,有共有权人的应提交房屋共有权证和共有权人同意过户的书面证明;
(3)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4)房屋平面图;
(5)赠与或继承公证书;
(6)委托代理的,个人出具公证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或有效证明,单位出具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或有效身份证明;
(7)可以证明房地产价值的资料;
(8)登记部门认为必要的其它资料。
2.办理时限:符合办理条件的,自交易中心受件窗口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三)变更登记
1.房屋翻建扩建申请登记提交资料:
(1)申请人为个人的,提交身份证或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为单位的,提交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和法人有效身份证明;
(2)房屋所有权证,有共有权人的应提交房屋共有权证;
(3)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4)规划部门批准的翻建、扩建资料,质检部门出具的工程质量验收合格证明;
(5)房产测绘机构出具的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成果报告及房屋平面图;
(6)委托代理的,个人出具公证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或有效证明,单位出具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或有效身份证明;
(7)登记部门认为必要的其它资料。
2.房屋所有权人名称变更登记提交资料:
(1)申请人为个人的,提交身份证或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为单位的,提交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和法人有效身份证明;
(2)房屋所有权证,有共有权人的应提交房屋共有权证和共有权人同意变更的书面证明;
(3)房屋所有权人名称变更的文件或证明;
(4)房屋平面图;
(5)委托代理的,个人出具公证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或有效证明,单位出具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或有效身份证明;
(6)登记部门认为必要的其它资料。
3.房屋坐落变更登记提交资料:
(1)申请人为个人的,提交身份证或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为单位的,提交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和法人有效身份证明;
(2)房屋所有权证,有共有权人的应提交房屋共有权证;
(3)房屋坐落变更的证明;
(4)房屋平面图;
(5)委托代理的,个人出具公证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或有效证明,单位出具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或有效身份证明;
6、登记部门认为必要的其它资料。
4.办理时限:符合办理条件的,自交易中心受件窗口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四)抵押登记
现房抵押登记
1.提交资料:
(1)抵押当事人为个人的,提交身份证或有效身份证明;抵押当事人为单位的,提交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和法人有效身份证明;
(2)房屋所有权证,共有的房屋还必须提交房屋共有权证和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
(3)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4)房地产抵押范围平面图;
(5)抵押登记申请审批书(表);
(6)借款合同;
(7)抵押合同;
(8)抵押人为单位的应提供:
集体企业出具职代会证明及上级主管部门证明;
股份制企业出具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司章程。
(9)抵押人配偶的身份证、户口本及同意抵押的证明(配偶双方到场);
(10)可以证明房地产价值的资料;
(11)委托代理的,个人出具公证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或有效证明,单位出具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或有效证明;
(12)登记部门认为必要的其它资料。
2.办理时限:符合办理条件的,自交易中心受件窗口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在建工程抵押登记
1.提交资料:
(1)抵押当事人为个人的,提交身份证或有效身份证明;抵押当事人为单位的提交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和法人有效身份证明;
(2)土地使用权证或合法用地证明文件;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5)施工许可证;
(6)房地产抵押范围平面图;
(7)抵押登记申请审批书(表);
(8)借款合同;
(9)抵押合同;
(10)可以证明房地产价值的证明材料;
(11)抵押人为单位的应提供:
集体企业出具职代会证明及上级主管部门证明;
股份制企业出具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司章程。
(12)委托代理的,个人出具公证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或有效证明,单位出具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或有效证明;
(13)登记部门认为必要的其它资料。
2.办理时限:符合办理条件的,自交易中心受件窗口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房屋抵押变更登记
1.提交资料:
(1)抵押变更当事人为个人的,提交身份证或有效身份证明;抵押当事人为单位的提交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和法人有效身份证明;
(2)房屋所有权证,有共有权人的还应提交房屋共有权证和房屋共有权人同意变更的书面证明;属在建工程的,提交工程项目资料;
(3)房屋他项权证;
(4)房地产抵押变更合同;
(5)抵押权人同意变更的书面证明材料;
(6)委托代理的,个人出具公证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或有效证明,单位出具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或有效身份证明;
(7)登记部门认为必要的其它文件资料。
2.办理时限:符合办理条件的,自交易中心受件窗口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房屋抵押注销登记
1.提交资料:
(1)抵押注销当事人为个人的,提交身份证或有效身份证明;抵押当事人为单位的提交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和法人有效身份证明;
(2)房屋他项权证;
(3)房屋所有权证,有共有权人的房屋还应提交房屋共有权证;
(4)房屋他项权利人出具的同意注销房屋他项权利的证明;
(5)委托代理的,个人出具公证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或有效证明。单位出具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或有效身份证明;
(6)登记部门认为必要的其它资料。
2.办理时限:符合办理条件的,自交易中心受件窗口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五)注销登记
1.提交资料:
(1)申请人为个人的,提交身份证或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为单位的,提交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和法人有效身份证明;
(2)房屋所有权证,有共有权人的应提交房屋共有权证;
(3)房屋所有权注销的证明材料;
(4)房屋平面图;
(5)委托代理的,个人出具公证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或有效证明,单位出具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或有效身份证明;
(6)登记部门认为必要的其它资料。
2.办理时限:符合办理条件的,自交易中心受件窗口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承办单位:市房产交易中心
联系电话:8086112(东城) 8236002(西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