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市局直接办理事项 1、享受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人员户口转迁的办理 (1)户籍证明。 (2)市招商局享受优惠政策承办通知单。 (3)招商引资立项审批登记表复印件。 (4)固定生产、经营、办公场所或固定住所证明。 (5)合法的录、聘用合同及按时缴纳养老保险金证明。 (6)市外的需提供“无犯罪记录”证明。 二、分、县局直接办理事项 2、工作调动人员迁入 (1)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2)户籍证明或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办理外来人才居住证 (1)山东省外来人才聘用证原件及复印件。 (2)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享受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人员户口转迁的办理 (1)户籍证明。 (2)县(区)招商局享受优惠政策承办通知单。 (3)招商引资立项审批登记表复印件。 (4)固定生产、经营、办公场所或固定住所证明。 (5)合法的录、聘用合同及按时缴纳养老保险金证明。 (6)市外的需提供“无犯罪记录”证明。 5、复员、退伍、转业军人落户 (1)复、退、转安置办的《落户证明信》。 (2)接收安置士官通知书。 (3)军人退出现役证件。 6、随军家属户口迁入 (1)部队同意随军的批件。 (2)户籍证明或居民户口簿。 7、部队开除军籍、除名人员落户 (1)部队师、旅政治机关的证明。 (2)直系亲属的《居民户口簿》。 8、大中专毕业生落户 (1)《户口迁移证》。 (2)《毕业证》。 (3)就业单位的合法录、聘用合同或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鉴证的就业协议书。 (4)未就业的还需持就业主管部门的《落户介绍信》及父母户口所在地单位(村居)证明。 9、学生退学或被开除落户 (1)学校出具的退学证明或处分证明。 (2)户口迁移证。 10、刑满释放人员落户 (1)刑满释放通知书。 (2)相关证明。 三、派出所直接办理事项 11、立户、分户、合户 (1)房产证及复印件或合法固定住所证明。 (2)结婚证及复印件或离婚证及复印件。 (3)设立集体户口的,由单位提出申请。 12、婴儿出生落户 (1)出生医学证明。 (2)计划生育服务手册(计划生育部门盖章)。 (3)居民户口簿。 13、本户口管辖区内移动户口 (1)房产证(或合法固定住所证明)或单位证明。 (2)居民户口簿。 14、公民回国户口登记 (1)护照。 (2)房产证及复印件或合法固定住所证明。 (3)原始户籍档案或原派出所注销户口证明。 15、公民死亡户口注销 (1)医院的死亡医学证明。 (2)居民户口簿。 16、公民服兵役户口注销 (1)入伍通知书。 (2)居民户口簿。 17、公民出国定居户口注销 (1)护照。 (2)定居证明(可留存复印件)。 (3)居民户口簿。 18、16周岁以下公民姓名变更、更正(不包括姓氏) (1)监护人申请。 (2)居民户口簿。 (3)在校学生由所在学校出具证明。 19、身高、血型、文化程度、籍贯、现住址、 服务处所、宗教信仰、婚姻状况项目等动态项目的变更、更正 (1)居民户口簿。 (2)有效证件。 20、办理《暂住证》 (1)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单位或村(居)委会暂住地址证明或房屋出租证明。 (3)照片3张或直接到派出所照相。 (4)育龄妇女提供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21、出租房屋登记 (1)房主《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 (2)房产证及复印件。 四、派出所审核上报事项 22、办理居民户口迁入,提供以下相关资料 (1)申请人的书面申请。 (2)申请人和迁入人的户籍证明。 (3)育龄妇女和子女迁入的,提供乡镇以上计划生育部门出 具的证明。 (4)结婚证及复印件。 (5)房产证及复印件或合法居住证明。 (6)挂靠集体户的须提供单位证明。 (7)《营业执照》、固定生产、经营、办公场所证明。 (8)合法的录、聘用合同及按时缴纳养老保险金证明。 (9)市外的需提供“无犯罪记录”证明。 23、由城区迁往农村 (1)申请人书面申请。 (2)户籍证明。 (3)村委会同意接收、安置的证明。 (4)育龄妇女和子女迁入的,提供乡镇以上计划生育部门出 具的证明。 (5)市外的需提供“无犯罪记录”证明。 24、收养子女落户 (1)收养人的书面申请。 (2)收养人户籍证明。 (3)县(区)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及复印件或公证部门的《公证书》及复印件。 (4)计划生育证明。 (5)收养已落户儿童的需出具户籍证明。 25、居民身份证的申领、换领、补领 (1)居民身份证标准大头照片5张。 (2)申领、补领的由本人持《居民户口簿》到派出所办理。 (3)换证的持本人原居民身份证。 26、居民出生日期更正 (1)个人申请。 (2)单位或村委会证明。 (3)属国家干部职工的,按干部、职工管理权限,分别由组织、人事、劳动部门出具证明。 (4)与更正理由相符的原始户籍登记材料。 27、公民民族成分的变更、更正 (1)个人申请。 (2)申请人户籍证明。 (3)有效原始证据。 (4)民族事务委员会证明(变更的出具)。 28、公民姓氏变更、更正事项和16周岁以上公民姓名的变更、更正 (1)个人申请。 (2)单位意见。 (3)姓氏变更的须出具父母协商一致的书面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