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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问答和服务事项(一)
“中国东营”政府门户网站  www.dongying.gov.cn 2006-11-25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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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对当事人撤离现场,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是如何规定的? 
    答: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者行人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且基本事实及成因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应当迅速报警。 
    2.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是如何规定的? 
    答: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3.  当事人未在交通事故现场报警,事后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应当如何处理? 
    答:当事人未在交通事故现场报警,事后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当事人应当在提出请求后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交通事故证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接到当事人提供的交通事故证据材料之日起对交通事故进行调查。当事人未提供交通事故证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现场变动、证据灭失,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4. 有哪些情形之一的,或发生什么样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当立即报警?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 
    (一)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 
    (二)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三)驾驶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的; 
    (四)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二款规定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 
    (五)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六)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发生下列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当立即报警: 
    (一)造成人员死亡、重伤、轻伤的; 
    (二)造成人员轻微伤,但是当事人对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 
    (三)财产损失较大的; 
    (四)财产损失轻微,但是有《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情形之一的。 
    5. 哪些交通事故可以按照简易程序处理? 
    答: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下列交通事故可以按照简易程序处理: 
    (一)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有争议不即行撤离现场或者当事人自行撤离现场后,经协商未达成协议的; 
    (二)受伤人员认为自己伤情轻微,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但是对赔偿有争议的。 
    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处理。 
   7. 适用简易程序处理交通事故,交通警察应当怎样进行事故认定? 
    答:当事人不撤离现场的,交通警察应当记录交通事故的有关情况,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当场制作事故认定书。 
    当事人自行撤离现场后,协商损害赔偿未达成协议报警的,应当向交通警察提供有当事人签名的交通事故文字记录材料。交通警察予以记录,由当事人签名,并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当场制作事故认定书;当事人提供不出交通事故证据,因现场变动、证据灭失,交通警察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交通警察可以在事故认定书上载明有关情况后,将事故认定书交付当事人。 
    8. 适用简易程序处理交通事故,交通警察怎样处理损害赔偿调解事宜? 
    答:当事人共同请求调解的,交通警察应当当场进行调解,并在事故认定书上记录调解结果,由当事人签名,交付当事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调解,交通警察可以在事故认定书上载明有关情况后,将事故认定书交付当事人: 
    (一)当事人提供不出交通事故证据,因现场变动、证据灭失,交通警察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 
    (二)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 
    (三)当事人拒绝在事故认定书上签名的; 
    (四)当事人不同意由交通警察调解的。 
    不适用调解或者调解未达成协议及调解生效后当事人不履行的,告知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9. 发生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后,应当怎样布置堵截和追缉? 
    答:发生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证人证言、交通事故现场痕迹、遗留物等线索,及时布置堵截和追缉。 
    10. 交通事故检验、鉴定的时限是怎样规定的? 
    答: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当事人生理、精神状况、人体损伤、尸体、车辆及其行驶速度、痕迹、物品以及现场的道路状况等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五日内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 
    检验、鉴定应当在二十日内完成;需要延期的,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十日。检验、鉴定周期超过时限的,须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的事故车辆除检验、鉴定外,不得使用。检验、鉴定完成后五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事故车辆和机动车行驶证。对弃车逃逸的无主车辆或者经通知当事人十日后仍不领取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检验、鉴定结果后二日内将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交当事人。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后三日内提出重新检验、鉴定的申请。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应当另行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有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重新检验、鉴定。 
    当事人对自行委托的检验、鉴定、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评估结论后三日内另行委托检验、鉴定、评估,并告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备案。 
    申请重新检验、鉴定、评估以一次为限。重新检验、鉴定、评估的时限与检验、鉴定、评估的时限相同。 
    11. 什么样的检验、鉴定由当事人自行委托? 
    答: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应当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 
    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应当由具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 
    对有争议的财产损失的评估,应当由具有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 
    以上三项检验、鉴定由当事人自行委托。 
    12. 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怎样处理尸体? 
    答: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由急救、医疗机构或者法医出具死亡证明。尸体应当存放在殡葬服务单位或者有停尸条件的医疗机构。检验尸体不得在公众场合进行。解剖尸体需征得其亲属的同意。检验完成后,应当通知死者亲属在十日内办理丧葬事宜。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由公安机关处理尸体,逾期存放的费用由死者亲属承担。 
      对未知名尸体,由法医提取人身识别检材、采集其他相关信息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填写《未知名尸体信息登记表》,报设区的市公安机关有关部门。 
      核查出未知名尸体身份的,通知其亲属或者单位认领并处理交通事故。经核查无法确认身份的,应当在地(市)级以上报纸刊登认尸启事。登报后十日仍无人认领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处理尸体。 
    13. 怎样认定或推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 
    答: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过调查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14. 交通事故认定的时限是怎样规定的? 
    答: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自勘查现场之日起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后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或者重新检验、鉴定结果确定后五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15. 未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怎样进行交通事故认定? 
    答:未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要求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的书面申请后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受害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有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的责任;无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无责任。并送达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 
    19.  怎样吊销当事人的机动车驾驶证? 
    答:对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需要吊销当事人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在移送案件之前,由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决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已扣留的机动车驾驶证标记吊销,存入交通事故案卷,并将公安交通管理转递通知书转至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由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对交通肇事逃逸人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由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将对其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决定记入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备案。 

信息来源: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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